
左为Richard Lightfoot先生,右为何家弘教授。
时间:2007年4月18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主讲人:Richard Lightfoot(澳大利亚)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许多对诉讼结果至关重要的问题只能依靠高科技手段予以查明。于是,裁判者对专家意见的依赖便与日俱增。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谁才有资格成为法庭上的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究竟是法官的得力助手,还是当事人赢得官司的干将?是忠于事实捍卫司法公正的斗士,还是喋喋不休的吹牛家?在澳大利亚从业40多年、经验丰富且颇具盛名的资深专家证人Richard Lightfoot先生来到德恒证据学论坛现身说法,为我们揭开专家证人的神秘面纱。
■意见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与例外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规定有意见证据规则,即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证人关于案件事实进行的推论,一般不具备可采性。也就是说,意见证据规则强调的是证人应当对其所体验的案件事实发表陈述,证人的意见常被排除而不予采纳。但是,当法令有明确规定这样的意见证据是包含于特定的证明文书或文件中,并且这些文书或文件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情况下,以上限制便不能适用。因此,意见证据规则并不是生硬僵化的而是具有一些例外,以下便是其中两个表现:
一、观察Observation。实际上,即使当某一意见是由普通证人所提供的情况下,这种例外也是常见的。具体而言,当某一意见的得出是基于证人之切身所见、所闻、所感,那么针对该证人对于该事实或事件的合理考量和理解,意见证据的存在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专门知识(Specific k- nowledge)。普通法持这样的立场,即具有相关性的专家证据或意见证据具有可采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些专家的专业知识或特殊经验的支持,很难想象普通人能对那些常识之外的问题得出逻辑严密、准确可靠的判断。于是,既然针对的是专门知识,该规则就不适用于普通的案件争议事实或属于法院职权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同时一般人所具备的常识也不属于证据法所调整的意见证据的范围。
因此,这种意见规则的例外情形便针对专家证据,即具备专门知识的专家在全部或者实质上基于其专业训练、才识和经验所作出的意见证言具有可采性。但对于何为“专门知识”,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对此,有的观点主张采用一种在相关学科中的“普遍接受”的标准,而另外一些观点则主张法院制定一个“可靠性”的标准,还有的观点对两种标准同时采用。
■专家证人由当事人提供还是法庭指派
就司法传统而言,澳大利亚显然深受英国的影响,也发展出一套较为明显的对抗制诉讼制度。表现在专家证人制度上,对抗式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因此,在澳大利亚,专家证人也一般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于是专家证人也理所当然要服务于当事人。但是,这一司法传统在今天已经面临严峻的挑战。
关于对抗式专家证人制度最主要的批评在于,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证人往往会被当事人的律师所掌控,常常只选择提供那些具有倾向性的证据,从而将这些专家异化为其当事人利益的鼓吹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司法领域对于法庭指派专家的呼声不断高涨。通过指派专家证人,法庭在诉讼进程初期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干预并且提出恰当的解决办法。法庭可以只采用一个专家的证言从而避免对立的专家在法庭上导致的成本消耗,这既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又有助于避免专家行为当事人化的可能性。
由对抗走向中立,这是专家证人制度在澳大利亚近年来发展的一个趋势所在。在新的形势下,专家证人的立场发生了转变,更加强调为法庭服务,地位也更加中立。这一理念在新近的判例中也得到了体现。在“MakitaAustraliaPtyLtd v.Sprowles”一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呈递法庭的专家证言应当是地位独立的专家的陈述;专家证人应当在其专业领域内向法庭提供独立、客观、无偏见的证言;专家证言应当始终以事实为依归。中立的专家证人使得法庭的指派正当化,这一类专家证人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向法庭提供报告,从而帮助法官进行认证。当然,对于法庭指派的专家证人也需要考虑公平性,他们也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交叉询问。
■专家意见的可靠性问题
专家证人的职能之一就是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他们向法庭所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关联性,意见作出的过程也须具有独立性,且专家证据的提供须限定于其专业领域范围内。据此,限定专家证据的效力领域尤为重要,因为采纳专家证据必须建立对专家资格、其所推导之意见、证据可采性及专家行为的充分评判之上。也就是说,法院对于这种证据的采纳与采信必须慎重,特别是要防止专家在其所精通的领域之外作出证言。一旦法院要扩大这个领域并可能对专家证言的效力加以认定,就必须引入更为详细的对专家资格的审查。
实际上,强调对专家证言的效力领域的限定就是要确保专家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的可靠性,从而保证法院的事实认定不会被“垃圾科学”(junk science)所淹没。很容易想象的是,一旦放宽专家证人的认定标准,就很可能导致这种“垃圾科学”的泛滥成灾,从而可能导致司法正义无从实现。这样的例子已经不胜枚举,尤其像英国的Azaria Chamberlain,the Birmingham Sixcase案、新西兰的Thomas案以及美国的Castro案,这些案件的主要问题都在于科学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被滥用,因为法庭被大量的“垃圾科学”所充斥,蒙蔽了司法正义的实现。
正是专家证言的可靠性问题如此复杂也十分敏感,澳大利亚仿效美国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法,这在司法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即将新的科学技术从已长久适用的、更为人们所接受的技术中区分开来,以便从一个侧面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证据可靠性问题。当然,法院在很多案件中也指定他们自己的专家提出证言,这种做法被认为更加适当和有效,并且有助于防止“垃圾科学”肆虐法庭。但问题在于法院是否有这种权利,这还有待讨论。
■专家证人的法庭义务及注意事项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认为,专家是指那些在某方面具有特殊知识、技能、经验或经过专门训练并能够运用其专业才智向法庭提供意见证据的人。其中,专家的经验尤为重要,它能够为意见的作出提供可靠的依据,如果专家资质缺乏丰富的经验支持,他们就很难为法庭提供可靠的意见。专家证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专家证据、协助法庭作出专家鉴定报告或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向法庭提供的专家证据应当由专家证人独立地、自主地作出,不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
2.专家证人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供证据时应该保持中立者的态度。
3.专家证人应如实向法庭阐释作出专家意见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及假定。
4.当一个特别的问题或事项超出其专业领域的范围之时,专家证人应当作出清楚的阐释。
5.如果专家证人在作出专家意见时,由于数据资料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时,他须将该问题陈述清楚且表明此意见仅仅是暂时性的。
6.如果在证据交换之后,一方专家证人在查阅了对方报告或因其他原因而改变自己的意见时,应该毫不迟延地、适时地通知对方或在恰当的时候告知法庭。
7.如果专家证据涉及到照片、计划书、计算数据、分析报告、测量报告、调查文件及其他报告书和类似文件时,须在双方证据交换时提供给对方。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向法庭呈交其意见证据并接受诉讼双方交叉询问的关键一步。为了保证在法庭上有一个良好的表现,专家证人在出庭前及庭审中须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准备并检查相关材料,并知悉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专家证人所负担的各项义务。
2.针对哪些文件或报告需要提交法庭提前做好法律咨询。
3.如实、尽其所能地回答所有法庭提问。
4.区分出所有还尚未明了的问题,切忌凭空进行主观臆测。
5.如遇到超出其专业或经验领域的问题须对其予以明确说明。
6.尽可能作出简短而明确的回答。
7.请求法官或陪审团允许其提交相关文件。
8.能够心甘情愿作出适当的让步。
9.一直保持一种礼貌的、客观的职业风范。
(翻译整理:常秀丽、梁坤)